人脸识别技术,你了解多少?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人脸识别技术的前因后果以及发展历程吧!
一、人脸识别是如何搜集和识别我们的脸的?
用一个真实的故事来探究原理:
10月5日上午,一位女士在人脸识别设备前卡住了。她有点尴尬地说,之前注册人脸信息时是素颜,但当天来游园化了妆。(化妆的姑娘们注意了,第一次人脸识别请做好以后来同一个地方人脸识别的时候是素颜还是化妆的准备哦,否者,机器都不认识你)
第二个故事: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
今年10月,一条短信带来了改变。10月17日,郭兵收到动物世界发来的消息,“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郭兵的工作与法律相关,他敏感地察觉到,自己的权利或许受到了损害。他认为,人脸识别收集的面部特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而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强制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随后,郭兵到动物世界和工作人员协商,要求退还年卡费用。协商无果后,他将动物世界诉至法院。2019年11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此案引发了舆论关于技术与安全的讨论!
人脸识别技术包含三个部分:
(1)面貌检测是指在动态的场景与复杂的背景中判断是否存在面像,并分离出这种面像。
(2)面貌跟踪是指对被检测到的面貌进行动态目标跟踪。具体采用基于模型的方法或基于运动与模型相结合的方法。此外,利用肤色模型跟踪也不失为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手段。
(3)面貌比对是对被检测到的面貌像进行身份确认或在面像库中进行目标搜索。这实际上就是说,将采样到的面像与库存的面像依次进行比对,并找出最佳的匹配对象。所以,面像的描述决定了面像识别的具体方法与性能。主要采用特征向量与面纹模板两种描述方法。
人脸图像匹配与识别:提取的人脸图像的特征数据与数据库中存储的特征模板进行搜索匹配,通过设定一个阈值,当相似度超过这一阈值,则把匹配得到的结果输出。
通俗一些讲:理论的东西差不多就这些,我们只需要知道,若是那天高度毁容或者整容,那之前的人脸识别就失效了!
二、人脸识别是具备一定技术优势
第一个优势:方便很多。比如,指纹识别有时候不够准确,手指要是一不小心受伤了,那指纹就没用了。需要重新录入其他的手指指纹,很麻烦。另外有少数人因天生原因,确实是识别不出指纹的!
三、人脸识别也存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人脸识别之前很多人都是提供了手机号、姓名、指纹信息了,要是再刷个脸,那个人信息也就一目了然了,要是被一些被利益熏心的人员为了不正当的目的,把这些信息泄露了,那就完了。
四、人脸识别的必要性是待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从第二个故事中的郭先生觉得:动物世界并非必须要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理论上来讲,“必要”一般指的是要达到某一个目的,采取的方式对权益受影响的这些人(消费者)的损害应该最小,“现在采取的方式显然对消费者有非常大的权益侵害可能性”。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提到:个人信息控制者在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时,应遵循最少够用原则,“就是只要收集的信息,能够足以使得提供服务就即可,不需要去收集提供服务之外的过多的信息。”而事件中的动物世界通过原来的指纹识别方案即可保证游客入园,面部信息的收集未必是必要的。
动物世界品牌经理袁女士承认,在变更系统前,确实没有与年卡用户协商,咨询意见。
“动物园没有经过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下变更入园方式,是不妥当的。”刘佳迪说,购买年卡形成了消费者和动物世界之间的买卖合同,当时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识别指纹及年卡入园,如今变成人脸识别,相当于变更了原来合同条款。
对于一项已经成立的合同,任何一项条款变更,应当得到合同相对方同意,“这是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也是要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佳迪说。
另一方面,刘佳迪认为,郭兵办理年卡的时候,并不知道将来会变更为人脸识别入园,若他知悉动物园是通过刷脸来入园,有可能就不会选择这项服务,“这涉及到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
从这“人脸识别第一案”看来,人脸识别技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也存在消费者知情权问题,郭先生的事情也说明,我们大家还是要懂点法律知识才行!
最后引用郭兵先生的话:“如果通过这次纠纷,技术方、法律政策制定者、普通老百姓能够通过讨论的方式来达成一个(使用人脸识别)最低限度的共识,我觉得这个案件就有意义。”他绝对是优秀消费者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