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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检获悉,2004年10月,被告人李丙龙冒充某知名网站工作人员,骗取该网站注册服务提供商信任,获取了该网站域名解析管理权限。李丙龙通过其在域名解析服务网站平台注册的账号,修改了该网站子域名的IP指向,使其连接至自己建立的赌博网站广告发布页面。 21日19时许,李丙龙对该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修改生效致使该网站不能正常运行。11月25日,李丙龙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司法鉴定,李丙龙的行为造成该知名网站长达四小时左右无法正常运行,案发当日仅邮件系统电脑客户端访问量就从12.3万减少至4.43万。
据悉,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两高此前的司法解释,李丙龙的行为符合“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后果特别严重”。结合量刑情节,法院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李丙龙一案的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域名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的根据”。万春表示,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
据悉,全国范围内的“指导案例”由最高检各业务部门负责收集、审查和推荐。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案例进行研究,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送有关业务部门、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征求意见,提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多数委员认为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由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报经检察长同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告诉记者,从检察机关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看,当前网络犯罪呈现年轻化、专业化趋势。相比传统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知识,钻社会监管空子的能力较强。
目前,社会各界对计算机网络依赖程度日益增加,网络传播信息覆盖面广、速度快,导致计算机网络犯罪性质日益恶劣,损失日益严重,影响范围日益广泛,后果日益显著,值得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90后男子通过修改网站域名指向,劫持互联网流量,导致某知名网站不能正常运行,访问量锐减,被判刑五年。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案例称,“劫持域名”后果严重的,可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