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标题:被指流量劫持搜狗屡被判败诉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被指利用搜狗浏览器将页面从“hao123”强行跳转到搜狗网址导航,搜狗公司被诉后,北京海淀法院日前裁定其应停止上述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2014年以来,搜狗公司屡因流量劫持被百度、奇虎等告上法庭且都被判败诉。法律界人士认为,流量亦属一种财产权,刑事立法完善才是解决流量劫持适法困难的终极途径。
案件浏览器强行跳转搜狗被法院“叫停”
日前,百度起诉搜狗,称2017年4月以来多名网民反映,在PC端使用搜狗浏览器访问“cn.hao123.com”或“www.hao123.com?tn=sitehao123”等百度相关网址时,会被搜狗浏览器强行跳转到搜狗网址导航产品页面(https://123.sogou.com),这一行为妨碍、破坏了百度公司提供的正常服务,违背用户选择意愿,为此要求搜狗停止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同时,百度向北京海淀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禁令申请,要求法院责令搜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陈述的流量劫持过程,经过了公证。法院组织勘验后,发现勘验结果与公证内容一致。
对此搜狗辩称,出现这一情况,并非其浏览器实施了流量劫持,而是该公司根据用户评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网址采取了防范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搜狗公司的说法无有效证据证明,同时认为百度公司的证据可证明如不立即停止搜狗公司的行为将给百度公司继续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9月20日,海淀法院裁定,要求搜狗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狗浏览器中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盘点搜狗劫持流量曾被多家公司起诉
记者调查发现,搜狗公司因流量劫持问题,此前还曾多次被百度、奇虎及神马搜索起诉,且多次被判侵权成立。
2014年,百度公司称用户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栏的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并输入关键词时,下拉提示框显著位置放置多条指向搜狗网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使用搜狗服务,百度要求搜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100万元。
2015年,百度公司称上网用户在安装搜狗输入法后,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使用搜狗输入法输入关键词,在搜索栏下方会自动弹出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词汇的下拉菜单,点击下拉菜单中的任何词会自动跳转到搜狗搜索结果页面。且在百度公司向搜狗公司发律师函后行为仍不停止,为此,百度要求搜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100万元。
2016年7月,百度起诉搜狗手机浏览器案终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搜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20万元。
尽管已经被败诉判决“告诫”,2016年,搜狗公司仍然因流量劫持行为被连续起诉。
神马搜索因用户安装搜狗输入法后,UC浏览器内的搜索引擎由“神马搜索”变为“搜狗搜索”,起诉搜狗索赔200万元。
奇虎公司因搜狗利用奇虎的“360省电王”等应用软件,误导公众下载搜狗手机助手,起诉要求搜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1000万元。
不履行义务搜狗被申请强执
2017年12月,北京海淀法院判决搜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奇虎公司200万元。
法院认为,用户容易通过链接名称将搜索结果第一项链接误认为这就是希望下载的软件,搜狗公司的行为显然属于恶意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一期间,神马搜索公司又起诉搜狗公司,称其通过搜狗输入法的候选词功能,使本属于神马搜索的流量导向搜狗搜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1.0249亿元,创下国内流量劫持案索赔金额最高纪录。而据媒体报道,神马搜索还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被劫持的18.97亿流量数据。
2018年5月,百度公司诉搜狗输入法劫持流量案终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搜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搜狗公司在输入法搜索功能的设置上应注意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不得违背用户对特定搜索引擎的选择使用意愿,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技术创新为由进行不正当竞争。
同年6月,百度以搜狗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执。而搜狗则公开表示:“不算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而是因为“搜索候选”是搜狗为改善用户获取信息路径,而将输入法与搜索引擎技术相结合的一项技术创新,只需要将产品调整到让用户可以更明确理解即可,但产品改动需要试验,需要时间。
记者实测
日前,《法制晚报》记者对前述案件原告起诉时提及的情况进行实测。
针对2018年5月终审判决的百度诉搜狗案中百度公司起诉状中所述,记者在电脑中安装了搜狗输入法,之后在www.baidu.com的搜索框内搜索“流量劫持”,搜索栏下方自动弹出“流量劫持”、“流量劫持出售”等与流量劫持相关的词组,在第一个词“流量劫持”的右边,标注了“(使用搜狗搜索)”字样,点击其中的词组,会跳转到搜狗搜索的结果页面。
前文所述的其他案件中涉及的情况,记者实测时并未再发现。
延伸
流量即网络上传输的数据量。如果你本想A网站或接受A网站的服务,但有的企业悄悄通过技术手段,让你实际上打开的是B网站或接受的是B网站的服务,这就是流量劫持。
以往,流量劫持行为一直都被民事法律所规制,但从2015年开始,流量劫持行为首次入刑。付某、黄某等人因租赁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其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被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由此,国内法学界针对流量劫持入刑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
流量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北京博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博今:流量交易是网络平台获取利益的方式,所以流量具有财产属性。
我国一直重点保护有形财产,虚拟财产权保护缺位,法学界对游戏账户、游戏币还有一定研究,而对于流量研究一直太少了。造成流量侵权行为泛滥的原因就是没有把流量看做财产。
劫持流量归民法管还是刑法?
北京博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博今:劫持流量与非法占有或窃取他人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应该构成盗窃罪。在民事案件中,赔偿数额过低,惩罚力度不够,犯罪成本过低,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成员孙道萃:刑法并未规定流量劫持中的“流量”属于财产,难以归入财产犯罪。
上海市二中院袁博:没有采取技术手段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而是采取其他手段诱导其他网站的潜在用户自行进入特定网站,应定性为不正当竞争。采用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实现劫持流量的目的,若符合司法解释中的立案标准,应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长远看该如何解决?
北京博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博今:流量财产权应该明确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写入虚拟财产权的单行法规,与游戏装备、账户、域名等并列。同时应该从修改立法角度来完善刑法的缺失。
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成员孙道萃:流量劫持长期处于刑事制裁的边缘,而流量劫持的民事规制乏力,具有局限性。
立法完善是解决流量劫持适法困难的终极途径。“网络刑法学”作为未来的刑法理论形态,是因应网络空间社会的“猜想”,具备自如应对诸如“流量劫持”等新问题与新挑战的能力。